武漢市校園用語用字規范要求
一、用語規范(普通話應成為校園用語)
1.教學用語:在課堂教學中師生應使用普通話。
2.會議用語:學校領導、師生在學校各類會議(或參加外單位會議)主持、發言時應使用普通話。
3.宣傳用語:校園廣播電視播音應使用普通話,學校領導、師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應使用普通話。
4.活動用語:學校各類集會活動、教研活動主持、講話、發言等應使用普通話。
5.工作用語:師生談話、教師工作交流、因公對外接待、接(打)電話等應使用普通話。
6.生活用語:提倡師生在校園日常生活及社會、家庭學習、使用和推廣普通話。
二、用字規范
(一)漢字使用在以下場合不得出現繁體字、異體字、二簡字和錯別字
1.校園公共場所用字,如名稱牌、標志牌、標語牌、櫥窗、板報等,其中若有手書的繁體字、異體字且無法更正的,可以保留,但必須在醒目位置配放規范字副牌;
2.教學用字,如教師板書、教案(講義)、學生作業、試卷、評語等用字;
3.宣傳用字,如會標、標語、對聯、電子屏幕、校園電視臺屏幕、校園刊物及各類印刷物等;
4.其他用字,如學校各類印章、自制匾牌、領導教師名片等用字。
注:1.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不得出現字形不規范的情況(目前,計算機軟件中只有黑體、宋體、仿宋體、楷體等四種字體的字形是規范的,其他字體都有可能存在不規范現象)。2. 美術字、變體字不得增減筆畫、改換部件或產生歧義。3. 數字和標點符號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。
(二)漢語拼音和外文使用規范
1.漢語拼音使用必須符合《漢語拼音方案》及1988年7月10日頒布的《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》(國家標準);
2.名稱牌、標志牌、標語(牌)中漢語拼音、外文不得單獨使用,要求與漢字并用,并將漢字置于主要位置。
(三)用字載體維護規范 各類用字必須保持字群、筆畫完整,不得出現缺字、缺筆少畫現象,并保證用字載體清潔、美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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